穗地税函〔2014〕124号颁布时间:2014-07-11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构建快速有效的打击机制,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市局决定在各发票鉴定点实行发票鉴定检举岗位责任制。各发票鉴定点出具鉴定发票结果后,应按申请鉴定人需求办理代收鉴定发票形成的检举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明晰相关的分工和职责,市局制发了《关于落实发票鉴定检举岗位责任制的业务指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于落实发票鉴定检举岗位责任制的业务指引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发票鉴定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业务指引如下:
一、完善发票鉴定流程
各发票鉴定点增设代收发票鉴定检举资料职能,实行岗位责任制,提供发票鉴定检举一站式服务。发票鉴定人员由各区(市)地税局、各稽查局指定,鉴定业务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导,检举业务由市稽查局指导。发票鉴定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所鉴定发票为假发票或有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应指引申请人按需要提交检举资料,并办理代收手续。相关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发票鉴定。《涉税事项业务规程》中“发票鉴定-需出具发票鉴定书的发票鉴定”业务按原流程不变。“发票鉴定-一般发票鉴定”流程中“辅导申请人填写《地方税发票鉴定申请表》”修改为“发票岗填写《地方税发票真伪鉴定登记表》(电子版)”,表格及填写要求详见附件1.
(二)登记鉴定结果。发票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在《地方税发票真伪鉴定登记表》(电子版)(以下简称《登记表》)上做好登记,打印一式两份《登记表》交申请鉴定人签章,将已加盖鉴定意见的发票(或发票复印件)返还给申请鉴定人并告知鉴定结果。如鉴定结果涉及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告知申请人有检举的权利,询问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检举。
(三)分类转办。对申请鉴定人要求检举的,发票鉴定人员应代收检举资料,并按规定传递到对应的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入检举流程。对申请鉴定人不要求举报的,发票鉴定人员应定期整理涉税违法犯罪线索,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线索的重要性将《登记表》等信息传送到本单位纳税评估部门(第一至五稽查局传送到市稽查局选案部门),并每半年报送给市稽查局选案部门(开发区地税局、南沙开发区地税局、花都区地税局、番禺区地税局、从化市地税局、增城市地税局传递到所属稽查局选案部门)。
二、代收检举资料手续
(一)检举事项的记录
发票鉴定人员应自行登记填写《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一式两份)(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单》),清晰记录以下内容:
1.被检举对象名称、经营地址和主要发票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线索等信息,填写时应注明被检举对象是否与假发票收款单位一致。
2.检举人的诉求,包括是否需要补开发票、发票填写内容、领取补开发票方式(自行到企业领取、由企业邮寄至检举人、到税局指定地点领取等)。
3.收取资料的情况,包括假发票名称、是否为原件、资料份数等。
4.检举人需回复告知查处结果的,应记录检举人有效联系方式。
《记录单》应交检举人确认记录内容并签名,填写人加盖签章。一份交检举人,另一份台账登记后,随相关检举资料移交。
(二)检举资料的传递
1.发票鉴定人员在代收检举资料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收资料移交本单位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工作人员。
2.检举管理工作人员收到代收检举资料后,应做好台账登记和案件编号(仅供查询使用),用本局信封封装(信封上应注明编号),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对应的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中心处理。如被检举对象属本单位管辖的,为提高办事效率,只需交换检举资料复印件,原件就地受理分办。
三、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
(一)代收发票鉴定检举资料的范围:经票面信息鉴定为假发票、虚开发票、变造发票、非法取得发票、废止发票、填写不规范发票等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如申请鉴定人需要检举时予以代收。
(二)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需受理。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检举人需补开发票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发票的,应及时提示提醒检举人发票记载内容或邮件地址会有透露信息的风险。
(三)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发票鉴定检举案件受理台账,跟踪记录检举案件受理、转办、办结、回复等情况,检举人需要查询案件情况的,应说明检举案件具有保密性,可指引检举人通过以下来电、来访或来信方式咨询具体检举和奖励事项(电话:1
(四)现阶段各单位先行将鉴定情况手工录入《登记表》,并定期传递给本单位纳税评估部门或本级稽查局选案部门,市局将尽快提交相关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软件提高资料传递效率。
(五)各单位经办人员应注意严守秘密,不得私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六)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实名检举人申请奖励的,可指引其直接向本级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出申请。
附件:1.地方税发票真伪鉴定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