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4〕385号颁布时间:2014-06-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集团公司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2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认定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高新)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其从控股公司广州天赐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遂昌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以及上述控股公司之间收购出口的货物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免抵退税。
请你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天赐高新外购出口货物的管理,加强与其控股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的沟通衔接,认真核实收购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你局应密切跟踪天赐高新与上述控股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如控股权发生改变的,对其收购出口货物要及时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