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4-06-19
现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扩大就业,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3〕441号)文件精神,将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规范备案办理流程,加强后续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企业减免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减免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减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减免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税收减免、安置残疾人单位减征营业税。
第三条 纳税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时仅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应按第六条对应项目所规定的时间和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1.《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备案类减免事项登记表》,须填写清楚申请事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