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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

粤财法〔2014〕44号颁布时间:2014-06-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清算期间和申报时限

  (一)财政扶持资金按年度清算,2013年度清算所属期自2012111日起20131231止。

  (二)各试点企业应于2014530日前按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程序,申请进行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清算。

  二、年度清算申报范围

  (一)在2013年度清算所属期内已向财政部门申请或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完成年度清算申报工作。试点企业经自查后确认在2013年度清算所属期间未达到财政政策扶持标准,在20145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并清退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再参加清算。

  (二)试点企业符合财政扶持政策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可纳入年度清算范围并在申报时限内一次性完成申报清算工作,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以后年度不予追补。

  三、年度清算申报材料

  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与第四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合并进行,试点企业已根据《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粤财法〔20139号)按季申报并提供逐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所需第(一)至(十一)项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材料。没有按季申报或年度期间有中断申报的,年度清算需按清算年度逐月补足全部申请资料。

  年度清算审核中,财税部门因审核工作需要试点企业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补充提供。

  四、年度清算工作程序

  (一)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已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开展年度清算申报工作;试点企业拒不参加清算的,视为放弃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年度内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按规定予以退还财政部门。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应于2014630日前完成,并由各地市财政部门将年度清算结果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三)省财政厅组织完成对各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试点企业年度清算结果的复审工作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将省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按规定补助有关市县。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清算结果和已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部分,应按照各地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退还至指定账户。

  拒不退还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并予以处理。

  五、年度清算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认真辅导试点企业填报年度清算申请材料,及时解决试点企业在材料填报、申报程序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受理、审核和拨付、追缴财政扶持资金,及时汇总、登记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拨付、追缴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核、检查工作。

(三)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虚报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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