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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使用单联冠名发票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4〕156号颁布时间:2014-04-11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衔接,规范企业使用发票行为,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在广东省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深圳除外,下同)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单联冠名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顺丰公司广东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见附件1)使用HHT手持终端设备开具单联冠名发票,仅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收派服务。

  二、顺丰公司全省统一单联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2),规格为44mm*127mm,印制中套印顺丰公司广东省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采用58热敏纸张,印制费用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1376号)的要求,由用票单位和定点印刷企业自行结算。

  三、为加强对单联发票的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用票单位按期(月或季)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格式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客户名称、运单号码等相关数据。企业应保证可靠存储发票电子存根明细数据5年以上。

  四、各地对顺丰公司使用全省统一单联冠名发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附件:1.顺丰公司在广东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

  2.顺丰公司全省统一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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