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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22号颁布时间:2014-03-0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粤财法〔2010〕5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