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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法〔2013〕147号 颁布时间:2014-02-25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