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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4〕2号颁布时间:2014-01-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