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13-12-27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精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二、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2013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
六、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
七、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八、本公告自
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8〕291号)相应废止。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3修改为本公告附件2,附件4修改为本公告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 全省统一的部分水产品扣除标准表
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 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