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3-12-2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自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联次和用途
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纸质税收票证基本联次、用途的基础上,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附列资料联、通知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增加备查联,《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增加通知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增加报查联。上述税收票证的附列资料联、备查联、报查联为地税机关内部管理使用;通知联用于纳税人办理手续,包括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交房产或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形使用。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除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采用POS机刷卡方式(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缴纳税费,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地税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如涉及办理退税等手续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包括个人所得税)出具证明的情形,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也不作为办理税费退库的依据。纳税人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继续使用。
三、关于新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
自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