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3〕25号颁布时间:2013-11-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产品的,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的退税,由税务部门办理;对进口油品的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由海关部门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