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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25号颁布时间:2013-11-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产品的,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的退税,由税务部门办理;对进口油品的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由海关部门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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