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3-11-2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工业、商业”修改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旅游、娱乐、桑拿业”修改为“娱乐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修订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6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除外) 10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业 20
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上表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差额补征上一年度少征的税款外,还应调整其当年度应税所得率,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自结应税所得率,如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最高标准的,当年不予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