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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3-11-22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工业、商业”修改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旅游、娱乐、桑拿业”修改为“娱乐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修订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6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除外)  10

  其他行业-中介服务业    20

  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上表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差额补征上一年度少征的税款外,还应调整其当年度应税所得率,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自结应税所得率,如企业上年度自结应税所得率高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最高标准的,当年不予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411(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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