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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17号颁布时间:2013-11-1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民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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