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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3〕636号颁布时间:2013-09-26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珠国税发〔201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20107月至12月期间出口的货物,截至2012731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未能按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出口退税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及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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