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13-09-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国务院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将取消的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理方法公告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新管理办法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取消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纳税人提交《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备案表》
和票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岗受理,办税服务厅科长岗复核,2个工
作日内办结,出具印制文书。
3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 另行公告
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