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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3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13-09-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规定,国务院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将取消的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理方法公告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新管理办法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取消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纳税人提交《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备案表》

                    和票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岗受理,办税服务厅科长岗复核,2个工

                    作日内办结,出具印制文书。

  3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 另行公告

     验证和换证)的核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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