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3-04-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备案方式及报送资料公告如下: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其他与享受优惠项目相关的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1.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附件1);
(2)债券利息收入情况表(附件2)。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以下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三)、(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情况表(附件3);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文件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提供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证明材料。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二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8.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四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汇总表复印件。
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能够核算出减免税优惠金额的,可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企业经营项目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4、附件5)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核算情况表(附件6)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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