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3-03-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二、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的规定,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4号〕规定的暂缓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工作的原因已消失。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从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