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370号颁布时间:2009-07-10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报送我省2009年第四至第六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的函》(粤信厅函〔2009〕56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 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报送我省2009年第四至第六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的函
粤信厅函﹝2009﹞568号
省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精神,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的要求,我厅审查批准了我省2009年第四至第六批共345件软件产品,并已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现将软件产品登记名单附上,请予以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1.2009年第四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2.2009年第五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3.2009年第六批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