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387号颁布时间:2009-07-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二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贸函〔2009〕944号)转发给你局。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贸委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二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贸函〔2009〕944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现将我委登记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二批共3家)报送你局,请收阅。
附件: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名单(第十二批)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