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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中山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40号颁布时间:2009-03-16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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