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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154号颁布时间:2008-06-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10
2
制造业
7-15
3
加工、修理修配
10-30
4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7-15
5
交通运输业
10-15
6
建筑业
10-20
7
娱乐业
20-30
8
服务业-饮食业
10-25
9
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
20-30
10
服务业-中介机构
20-30
11
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
10-30
12
其他行业
10-30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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