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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584号颁布时间:2008-11-1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开具,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的部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二、各市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开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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