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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8]25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