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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135号
颁布时间:2007-12-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和《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等4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4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每年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定期报送捐赠的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情况。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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