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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7]239号
颁布时间:2007-10-26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20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明确,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第一条所称运输单位,是指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凭联运方(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10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货运发票是指存根联与增值税抵扣联的填写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完全一致。
三、101号文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仅指该第六条的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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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公司或个人在我市提供咨询、设计应税劳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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