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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499号
颁布时间:2007-09-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72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省局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减免税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层报各市国税局,各市国税局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以及减免税情况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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