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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634号
颁布时间:2007-09-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一、《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9]粤税三字第097号)。
二、《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2]304号)。
三、《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071号)。
四、《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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