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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办发[2007]16号
颁布时间:2007-08-15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中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内容,是指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到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下同)以外的情形。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超过三十天,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纳税申报。
登记分局每月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系统查找我市已办税务登记注销未办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三十天的纳税人,以网站公告或在服务大厅公告的形式,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恢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申请解除税务登记注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并加具意见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逾期登记处罚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55号)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解除税务登记注销后,不改变其原有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征管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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