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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7]116号
颁布时间:2007-04-1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各单位应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并将文件精神向社会公开。
二、除了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列举的事宜,只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照。
三、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有原件或已掌握资料的,纳税人只需出示原件,不需重复提供有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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