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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实行价格优惠后发票开具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函[2007]95号
颁布时间:2007-05-21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实行价格优惠后发票开具问题的请示》(荔国税发[2007]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销售成品油时,使用加油IC卡系统记录销售价格和优惠情况,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反映原销售金额、折让金额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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