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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7]114号
颁布时间:2007-04-12
局属各单位:
为缓解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压力,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决定适当放宽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代征单位的户数限制。《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专项清理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32号)第一点“各单位2007年委托代征的单位户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006年的代征单位户数”中“委托代征的单位户数”不包括代征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的单位户数,除此之外的委托代征单位户数应继续严格控制。
各经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我局《委托代征管理规程》(穗地税发[2007]66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强支付个人劳务收入相关税费代征单位的管理,并切实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落实《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单位与经管税务机关签订零手续费委托代征协议后,方可按照行政许可和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的规定程序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二、加强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对于较少领购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的代征单位,应提前终止委托代征或在下一年度不予续签委托代征协议。
三、指导、监督代征单位履行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责任,保证代征税费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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