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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7]78号
颁布时间:2007-03-1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政府部门向企业发放奖励金或拨付款项(包括财政补贴的拨付款项)以及企业之间不属于经营收入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发票的开具范围。请各单位做好向纳税人和社会的广泛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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