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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71号
颁布时间:2007-03-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的精神,现就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规定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我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二、我局系统的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审批申请时,应当代为审核报送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通知纳税人补充材料。
三、对按照规定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我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等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审批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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