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48号
颁布时间:2007-03-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用标志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集中后上缴县级税务机关。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停用标志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所辖县级税务机关停用标志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停用标志销毁清册由各市局负责汇总,并须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上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有关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