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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83号
颁布时间:2007-02-1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税务部门征管措施的不断加强,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数量也不断增加,省局原制定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限期、限额(简称“双限”)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适应经济与税收发展形势的要求, 确保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限额标准作以下调整及说明:
一、广州市、珠海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为半个月、限额为10万元;其他市的委托代征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的限期为半个月、限额为5万元。限期限额其中一项达到,必须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二、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的限期限额标准。
三、各地国税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时,必须列明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的期限和金额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本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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