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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79号
颁布时间:2006-12-0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关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受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申请再投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分得税后利润投资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是为了补充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未缴足的应缴资本,投资仅是弥补南昌科勒有限公司未缴足的资本部分,未增加其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账损失等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3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的有关规定,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投资不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因此,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佛山科勒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润本次投资于南昌科勒有限公司的投资,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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