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23号
颁布时间:2006-10-31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74号)收悉。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858号),同意该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上一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