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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473号
颁布时间:2006-09-0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不能用换证工作来谋取部门利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要按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关于向纳税人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省局按照《通知》规定在向省物价局报批后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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