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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换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公告
穗地税发[2006]251号
颁布时间:2006-11-15
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规定的精神,我局从2006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对已经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并已于2006年9月11日刊发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现离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截止日期越来越近,请纳税人带齐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换证受理点办理换证手续。
从2007年1月1日起,旧版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将失效,纳税人必须持新版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各涉税事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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