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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169号
颁布时间:2006-08-1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征收率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的征管办法以及个人转让非住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2005]3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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