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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80号
颁布时间:2006-08-23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我省接连受到几个大的台风及强热带风暴影响,一些地区遭受了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的洪涝灾害,灾情、汛情和损失都非常严重,有些企业经营活动遭受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及企业复产重建工作,省局决定出台九条税收扶持措施,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受到风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内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内资企业因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台风、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财产损失及扣除的情况,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五、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
六、受灾出口企业由于台风、洪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及申报退(免)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因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酌情对定额进行调整。
八、因受台风、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台风、洪灾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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