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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6]117号
颁布时间:2006-03-24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
知》(粤国税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同一区范围内的,由区国家税务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的,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三、总分机构跨市的,在省局没有报送程序前,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省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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