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9号
颁布时间:2006-03-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单位捐赠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资产接收方,不是该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因变更名称而需办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办理2006年度广州市内资业户地方税务登记证件验证的批复
下一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