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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6]99号
颁布时间:2006-03-10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所属的2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一),在2005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26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二),在2005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按全年汇总后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进行就地清算预缴。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广东省电信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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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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