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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6]132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你司《关于保险代理人税前购买统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示》(国寿穗函[2005]22号)收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明确: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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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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