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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产交易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5]167号
颁布时间:2005-09-08
2005年9月8日 珠地税函[2005]167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鉴于我市二手房产交易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已由过去委托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改 为在我局各办税窗口办理,而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 规定统一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于该发票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税务机 关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为了便于购房者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 手续,经市局研究,各办税窗口在受理不动产销售(转让)业务开具发票时,在第三 联加盖“不动产销售办证专用章”后作为办证联使用,第二联的复印件加盖“税务机 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作为记帐联使用。 以上通知,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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