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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442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2005年7月29日 粤地税函[2005]4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 [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2004]661号
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 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 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 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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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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