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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371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2005年7月28日 粤国税函[2005]37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请示》(穗国税发[2005]43号)悉。关于美国华盛顿州贸易经济发展厅广州 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见附件国税函[2005] 660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税函[2005]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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