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02号
颁布时间:2005-07-25
2005年7月25日 东地税发[2005]10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 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3)
上一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