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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422号
颁布时间:2005-07-21
2005年7月21日 粤地税函[2005]422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处以前年度地方税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地税发 [2005]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 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税金以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允许在 税前扣除。因此,对税务机关查出纳税人少缴纳的上述税金允许在其所属年度做税前 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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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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